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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已经过世了,被收养人是51年出生了,他们是事实收养,现在被收养人到哪个部门确定收养关系,需要什么手续,现在被收养人想要继承收养人的房产,没有国家部门的收养关系认定,房子就不能过户

离婚 2018-09-26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收养关系怎么办理?


    一、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办理条件


    1、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的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三、解除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发证)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当事人可以申办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
    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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