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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父母把房产过户给我,过户费用是怎么算的?

房产纠纷 2018-09-26 13: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备齐的材料如下:
    (一)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三)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四)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五)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六)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内容。
  • 房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 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 设定,均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 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房地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规定 转让房地产的,转让无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 款。”此处对房地产转让,未经登记“转让无效”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严厉, 反映出强烈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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