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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有两套公房,就是要交很少房租的房子,可以直接过户给我儿子吗?谢谢请教?

房产纠纷 2018-09-26 14: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相关知识阅读:公房买卖要注意什么2013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 注意买卖出租房屋的两个问题:
    一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期到期之前,房屋购买者不能要求承租人腾房。
    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买出租的房屋之前要有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好。
    二、买卖出租中的房屋需要注意什么?
    (1)不仅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正在出租,还要将租赁合同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如果不按这个要求做,则可能发生以下的风险:
    a、一旦卖方违约不想将房屋卖掉时,即可另行签订虚假租赁合同,将租期约定的很长,将租金约定的很低。
    这样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无权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这样足以打击买方要求继续购买房屋的意志,而卖方则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b、卖方可以降低租金,改变买方的预期收益。
    (2)要明确的约定房屋租金什么时候转由买方收取
    通常房屋租金最迟在买方支付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或者房屋产权过户时,转由买方收取。
  • 父母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其中有三种方式:
    1.父母把房子赠与给子女,这需要在公证处打个《赠与公证》,然后在到房交所赠与过户,到时候契税是3%,还有杂税几百元;如果房屋你再买卖时,则在正常费用下多一个赠与费:成交价的20%。
    2.子女继承父母的房子(父母以过世)则到公证处打个《继承公证》,然后到房交所继承过户,费用只需杂税几百元,如果过户后你要卖此房,正常费用下多一个继承税:夫妻一方去世是成交价的10%,如果夫妻均去世则是成交价的20%。
    3.父母把房子卖给子女,直接把房产证拿到房交所买卖过户,费用就是通常的费用,倒是再次买卖时还是这些费用。这都是看你以后房屋要不要买卖,如果要买卖建议选择第3种形式,如果不买卖则用第一种,则《赠与公证》《继承公证》时需交公证费根据房屋本身的地方、年代、建筑结构、房屋价值等决定的,房屋通常费用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勘测费、工本费、转移登记费、营业税(房屋不管面积大小没有满5年收取全额营业税,建筑面积超过144平米且满5年的收取差额营业税,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且满5年的没有营业税)土地出让金(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地才有,出让地的没有此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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