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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一家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工作,工作的内容是为学生安排老师上课辅导,并跟踪学生的学习情况,排课。如果学生方不满或者其他原因退单的话,我要扣钱。如果学生方续单,我也有提成。但是退单的钱不会从工资内扣,只会从提成内扣,如果有退单的那个月没有提成,就累计起来。现在我要辞职了,公司除了要拿我的工资作为抵消学生退单所产生的损失外,还要我额外拿钱出来支付。我看了合同,其中有两条写到,乙方(我)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甲方应指派人员跟我进行工作交接,如果交接工作导致甲方项目部分损失或者失效,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的薪金的补偿金,甲方也有权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如果乙方应得薪金不足支付赔偿金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那我的疑问是:现在我提出辞职了,甲方也批准了。但是甲方不安排人员跟我交接,并且我的退单不是因为交接造成的,是之前累积下来的。那么我30天后,直接走了,合适吗?我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合同纠纷 2018-09-26 15: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 1、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2、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赔偿金;如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主动辞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主张加班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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