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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是银行的一名合同工,后于2006年3月进入房产局工作,当时是劳动局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介绍信和工资单(工资单是2009年补开的,当时不知道要开工资单),与房产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五年一期,到期续签。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上劳动局签的意见是“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上写明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享受局正式工同等待遇。2009年2月,我局的新任局长不承认我的劳动合同,他说劳动局盖章也没有用,要房产局自己承认才有用,局里承认你是正式的就是正式的,现在我不承认你是正式的员工,并扣发了我的全部生活补贴,请问他的做法可以吗?签合同不需要不经过劳动局,只由单位说了算吗?我的合同是否有效?我要怎样争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呢?

劳动纠纷 2018-09-26 19: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 找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是无法以个人身份申请劳动合同。
      单位人事部要做好所有签合同劳动者的花名册及备案报送资料,收集齐劳动者资料: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复印件;照片;体检表;签合同报批审核表。
      其他,劳动者以前有工作,那么要提供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用人单位才能帮忙办理签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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