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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岗位属于另外一劳务公司意思是:原先的岗位属于原公司,但是原公司把这个岗位承包给另外的一劳务公司了,我们所有的人事关系及劳动关系也就属于这家劳务公司了,与原公司就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原单位不愿解除现在的合同,就要求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另外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们答应与劳务公司签另外的劳动合同,应该我们本身就违法了。它的目的是逼我自己解除合同,好逃避对我的经济补偿。我能不能要求原公司解除合同,同时合理要求原公司给予我经济补偿?非常谢谢回复!

合同纠纷 2018-09-26 2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实施调岗。否则可以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如果申请仲裁后公司仍然不愿意给付赔偿或者仍然要求劳动者变动岗位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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