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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们好!我的妈妈在一间五金厂工作四个月,没有签合同。做的是销售工作。已经为厂找了不少的生意,可是厂为了不给提成,一直不出货。现在四个月过去了,突然给了一份合同给我妈妈,里面的条款很苛刻,说可以改工种,很明显想赶人走,让人自动离职。现在我们手上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也准备录音,想要让他承认变相解雇。请问解决方法是??假如要索赔,最好怎么做?在线等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7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等也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相关法律经验,请点击:劳动法
  •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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