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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遇见我7.8年未见的老同学A,后经过接触,A叫我同他合作搞一建筑项目。项目是他找的,他讲我们两人共同投资,利益均分。当时我也没想那么多,大家又是老同学,况又在自己家门口,我们也就没签什么合伙协议。工地上需要什么他就叫我买,况且外面欠账都叫我签字。每次甲方拨款都是打到他账上的。我多次叫他把我两人出资金额算一下,可他每次都找借口拖,一直拖到现在工程结束。根据甲方拨款金额和支出的人工工资计算,他现在已把他和我的投资已收回去了(一直没算我两共同投资多少,估计我两投的差不多,因为大的支出我两都知道),外面欠的帐都是我签的字,他们都找我要钱,可我找到我同学叫他拿钱出来付账,他讲钱在账上,于是我就叫他算账,可他还是找借口不算,现在他讲他没有钱,居然现在来工地就很少了,现在工地上只剩下一些用过的建筑辅材了。说实在的我现在很想把这些东西拉走,请问我能这么干吗?如果我要起诉他,我需要准备哪方面的材料(我们各自出的钱一直都没算过帐,也没签合伙协议)

合同纠纷 2018-09-27 09: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关键先要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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