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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因为对方的过错我们要离婚了

离婚 2018-09-27 10: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 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
    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
    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若当事人存在损害财产等行为被发现的话,应该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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