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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打算和以为朋友合伙共同开设一家商铺,因他资金不够,想另外再叫一个人合伙。但是我不愿意再多一个人出来参与商铺的经营。所以我能不能只跟他签合伙协议,标明商铺的所有权利都归我们两个所有。他找的那个合伙人只能跟他签协议,不能参与商铺的经营管理和分红。 还有,两个人合伙应注意些什么,希望律师能够尽快帮我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9-27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伙协议类似于公司章程,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设立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合伙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事项和选择事项两类。必备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必须在合伙协议中加以载明的事项,如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则协议无效。选择事项是指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项,这些事项是否记载法律不加限定。
    但一经记载,便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 合伙人未按协议出资如何分红?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按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如果合伙协议的约定和实际缴付的出资不一致,则应当以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准。
      相关法条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1、营业执照格式不同、记载内容不同;
    2、个体是个人经营、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3、个体是个人担责、合伙是全部担责(以合伙契约来约束成员)如果你要采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内部合伙的形式,建议契约内容、权利义务要明晰,对实际经营者、经营情况要多加留意。签订的合同对办理个体户工商执照是没有影响的,具体形式完全是看你在办个体合伙经营协议执照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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