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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1月份入职一家美资企业,签过2次一年合同(到2009。12.31日第二次签的合同到期),在2009年11月底外籍高层进我办公室与其他人办事,由于脖子疼我活动颈椎正向后仰着脖子时,被其发现,却说我睡觉,背地里与我外籍主管,销售总监等人说这事,我随后与他们一一口头解释,并发邮件给那个高层说明此事,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却不想在2009年12月9日,公司以这个莫须有的借口给我发了一个书面警告,并违反劳动法又增加了我将近2个月的试用期(我的主管发了中英文版的邮件通知,我工作期间的所有邮件都有备份的),这给我的身心和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由于没有合适的其他公司,我忍气吞声,勤奋工作,在今年2.1日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新合同日期写得是2010.1.1,也涨了5%左右工资),但工作中仍然感觉不舒服,于是今年4月份我以“在没有充分调查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增加我近2个月的试用期”为名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请问各位律师,我是否可以要到经济补偿吗(2个半月工资)?另外增加的试用期是否可以要到双倍工资(将近2个月工资)??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9-27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愿意多支付是可以的。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双倍工资中,一倍的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的工资实际是惩罚性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定责任的体现,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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