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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人,02年8月与无锡一家国有股份制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且经过该企业的专业培训,合同规定必须为该公司服务满10年,若在该服务期内辞职,必须交纳违约金25000元(户口挂靠在该企业的集体户口)。因与公司某些领导闹了矛盾,于是我于04年10月从该公司辞职,由于当时不了解相关法律,因此一直未去办理离职手续及户口迁移手续。中间因为陆续发生的一些事情,也一直未曾与该公司联系。今年因为要结婚且把户口转回南京老家,才想起来去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经与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咨询,得知现仍需交纳12500元的违约金,否则不给我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而我的户口迁移手续中必须要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我想知道是否有什么办法能够顺利解决这个问题?我并不是不想交纳这笔违约金,只是最近的确是经济拮据,一时周转不开。 原公司相关人员一定让我缴纳违约金后,才予办理离职手续!

合同纠纷 2018-09-27 12: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 离职手续办理流程: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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