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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上海的一家公司,现在在北京有10名员工,主要从事销售和研发工作。以上海公司的名义租赁有办公室供办公。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必须去工商局注册成分公司,不注册有什么后果?如果需要注册,我们还需要办理其他那些部门的手续?

公司企业 2018-09-27 1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注册公司必须网上登记,登记完后现场交件,整个流程都归政府的工商管理分局管理,也就是“工商局”。
    2、注册完公司后需要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刻章相当于签字,是一个公司特有的法律效力文件,章需要刻章处的拿去公安机关刻章通知备案,也就是“公安局”。
    3、刻完章后,需要预约银行开立一个公司的银行账户,也就是银行开户,以后的缴税、扣费等现金有关的都经过这个账号,也就是“人民银行”。
    4、开户完后,进过税务报到成为纳税人,一个为国家税务局一个为地方税务局,也就是“国税局”与“地税局”
    5、最后为公司开立一个社保账号,去社保中心开户,也就是“XX区社保中心”
    6、社保开户完后,进行公积金开户,最后一个部门“XX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完成:工商、银行、国税、地税、社保、公积金办理完毕后,公司才能算一个完整的公司。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市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复印件;以租赁使用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依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 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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