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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物流公司招聘,是市内跟单员,去了之后填了一份简单的试用期合同,上面说有一个7至15天的培训,其中有800元培训费,这个钱是公司给出,还有一个600元的伙食费需要自己出,600块钱当时就交了,然后合同上写着培训期间是带薪培训,试用期3800元,我是2014年9月22日填的合同,然后给了我一个电话,是一个保安公司的经理的,让我第二天给他打电话在他那培训,还是封闭式的,等我到了那才知道是给他们当保安看大门,吃的住的都不好,然后我就给开始给我面试的人说能不能不培训,他说那你来找我吧,当面谈,我又过了一天去找他,25号那天,我问他,不是说培训吗,怎么是去给人家看大门去了,他说咱们这的培训基本都是一样的,培训合格会发给我一个“押运证”,然后才能上岗。之后他说如果不想培训也行,给经理送点礼,然后回家等通知就行了,上岗还快,他带我到附近的一个烟店买了两条烟,花了490块钱,然后让我回家了,之后等了半个月也没给我通知,我在打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就去那公司找他去了,在楼下碰见那个人,那个人给了我另外一个电话,说让我在等两天,之后我在打电话就把我的电话拉成黑名单了,我用其他的电话打过去,对面又换了另外一个人接,总说当时给我面试的那个人不在。让我下午或者明天后天再打过来什么的,这是已经拖了我一个月了。  我想问,我这种情况报警好不好使。因为从面试开始到现在将近一个月了,我在他这交了钱也没有去找其他公司。我想找回补偿,合同上写的是带薪培训,一个月3800元,带薪培训15天,应该也有1900元钱工资。然后我这个已经签完合同的第二天就可以去培训,一直到现在,已经一个月了,我想问这个工资是整月的还是半月的还是按天计算,还有当时那个人只是口头上说那600伙食费会在工资里面给补回来,这个算不算。现在我手里就有一份简单的合同。

合同纠纷 2018-09-27 16: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
    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
    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工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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