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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工的试用期与口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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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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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作为“小时工”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建立和确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用工下的用人单位则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即日常所称小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该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的协议,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包括一个)单位订立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合同不能影响先前订立的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但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计酬标准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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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胜军律师,法律快车广州推荐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如果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15017574669,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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