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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外合资公司即将因合营期满而解散。某律师就清算委员会的有关问题向该公司提供了以下咨询意见。:“清算委员会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般应在公司董事中选任” ;“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在任期间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公司清算 2018-09-27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来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 新公司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还钱。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作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   既然借款给公司,那么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延伸阅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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