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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

你好!

既然我和房东形成租房合同的关系,房东应该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房客的财产安全,最起码有足够的安全保证措施落实。况且事实上我们租户都没有大铁门的钥匙,只有房东才有的,为何偷窃者却有钥匙轻易打开大铁门把摩托车盗走?如果为房东的疏忽当晚因事打开了大铁门而没有锁上或钥匙被偷窃者获得等原因,房东是否负有责任?



另如姜律师所言,院子平时人们是可以自由出入,但也只是限于在白天里,而且住户都是互相熟悉的。院子晚上9:00到第二天天亮前规定都是上锁的,如果有住户在半夜天亮前打开小铁门外出,外出者也会锁上才走开。由于现在是夏天,在南方早上5:30的时候天已经是亮了,住户家属都开始外出买菜。请问昆律师:如上所述情况,我仍不能索赔吗?我报案了,根据我6月13号和今天所述情况,调查重点应该在那方面呢?



另外,我公司因扩大生产招收员工,厂内住宿不下,租下了院子的六个房间,6月8号开始住下了大批单身的新员工(6月9号凌晨摩托车被盗)。请问我公司有保护院子安全的责任吗?有责任要求新员工维护院子安全吗?

谢谢!

损害赔偿 2018-09-27 16: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该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对到期的交强险当然也不应续保。
    《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可见,车主承担的也不是赔偿责任。
  • 关于合同无效宣告请求权争议的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五项: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欺诈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如把赝品说成是真迹,把劣质品说成是优等品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有义务以行为或语言告知产品的瑕疵却不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相对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胁迫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要件事实有:有实施压力的胁迫行为,如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之行为;胁迫行为须是非法的;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因恐惧而订立了合同。  以恶意串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实施;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又称伪装行为。当事人以行为虚假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证明的要件事实是: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其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  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应当就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反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或者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范等事实负举证责任。比如证明对方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的行为,或者有偷税、漏税、逃汇、套汇等违反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情形。
  •  解答如下:
    盗窃他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被侵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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