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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股东)于2009年7月借给公司一笔款。公司开了相关收据(盖公章财务签名)注明本人借钱给公司。无还款日期。但现在公司已注销了近一年了。本人当时亦无作为债权人向公司追讨此款。请问律师:此刻还可以以债权人身份的公司或法人代表追讨款项吗?

债权债务 2018-09-27 17: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因未规定还款日期,债权人权利受侵犯的日期也就不确定,诉讼时效是以债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犯之日起算满二年即视为已过诉讼时效。所以没有规定还款期限,债权人的权利可以随时主张,但主张权利后债务人仍未还款的,即权利受到侵犯,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但未主张权利的,权利也未受到侵犯,诉讼时效不开始计算。

  • 1、破产原因是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然资不抵债或者公司账面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才能破产,当然这些债务是不能按照原来的数额完全清偿的了。破产程序后,公司要注销,从实体和程序上,公司的主体资格都不存在,债务无需再清偿。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所有财产清偿,股东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没有完全清偿,股东也不用还的。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话,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3、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利的。

  •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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