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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小区租了一套50平方左右的房子,租期是一年(2011年5月30日到2012年5月30日),现在租期快到了,房子也帮房东转租出去了,我们在2011年6月5日开始住进来后还帮房东交了43元的电费和120元的空调维修费,有发票(当时房东说要我们先交后凭发票还钱给我们),现在房东不但不还我们的帮他垫付的163元钱,押金不退,还说要我们赔偿,说我们把他的东西卖了,就是当时我们搬进时,房子没有搞卫生,里面垃圾乱七八糟的什么都有,我们打电话给房东说叫他过来收拾东西,他不过来我们就自己打扫了,现在房子快到期了房东突然说要我们赔偿他的损失,我们签订的合同上面所列的物品都好好的,他所说要我们赔偿的东西是合同上没有的,我们还能要回押金吗?

合同纠纷 2018-09-27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想提前退房,如果房东无过错,是可以不退还押金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非房东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条款,才可以解除合同,提前退房,否则就需要承担押金赔偿的后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照本法第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
    综上所述,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以及对应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基于你自身的原因而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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