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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1年5月我在射阳县“**”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1:不符合交房条件强行交房。**二期商品房,约定交付时间是今年3月底。开发商为了逃避承担违约金,在电梯没有安装、绿化等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都没有到位的情况下,于4月18日通知交房,且只承认4月18日前延期的违约交房责任,逾期责任概不承担。其实到目前电梯、绿化、道路等配套的基础设施都没到位。2、没有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重复收费。开发商在合同之外收取天然气开户费、初装费等。3、没有统一安装太阳能。按照《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从2011年开始,所有商品房必须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而该小区却要住户自己装。4、面积测绘标准不公开。5、储物间(自行车库)的分摊面积超过45% ,该储物间(自行车库)位于地上与一层楼之间的层高不足2.2米无单独产权的储藏室,卖给本栋楼的购房人,原讲是8.62平方米,实际净空面积不足5平方米,开发商讲分摊面积大。6、涉嫌透漏税,我们购买储物间(自行车库)等款项,均直接打入开发商个人账户,没有正式发票。请问如何才能主张我们的权益?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9-27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 如果开发商和你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而开发商延期违约交房,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强迫你们重新签订协议属违法行为,你们完全可以拒绝。
      必要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建议你先索要违约金。
  • 商品房延期交房60天,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首先了解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对于迟延交房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赔偿并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计算开发商应赔偿的金额,后与开发商协商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发律师函,或者与开发商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之诉。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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