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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10平方,居住面积),奶奶(6平方,居住面积)和姑妈(6平方,居住面积)共同拆迁,获得一套房屋。不久,姑妈将其户口迁离至姑父处,因那里即将动迁。之后,我父母陆续将其户口迁入。2007年,奶奶过世,之后该房屋的户口为我,我父母三人。再之后,姑妈和姑父购买了一套房屋,同时位于热河路的房屋,也即将完成拆迁工作。现我和我父母居住的房屋房价大概为2W/平方,姑妈起诉要求享受一半使用权或者要求我们补偿其50万。目前,该套房屋仍旧为使用权房屋,我们未购买产权请问对方诉求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8-09-27 2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一,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 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在地的问题,特别是在买房人原为广州市集体户口,欲通过买房落户成独立户口,或者买房人欲通过购房落户后解决子女入学问题时(购买学区房),这一需求很可能成为购房人的主要购房目的。对于以迁入户口作为主要购房目的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若出售方因特殊原因导致最终不能将户口迁出的,则买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且买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卖方应予全额退还”,以此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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