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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甲方(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跟乙方(包XX)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主要信息:甲方聘用乙方为:人事培训经理,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800元,工资构成空白;甲方权利义务:模糊;所涉及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为空白。签订日期2010-3-5日,甲方盖章:深圳XX实业有限公司。乙方:包XX。签订日期:2010-3-5日。解除合同时间为:2010-4-17日;解除方:乙方;解除方法:双方认同签字;解除事由:明确。交接事项:明确。交接对象:明确。解除协议签字:已确认。结果是:甲方以试用期未过?为理由扣取4月份节假日应拿的工资3800÷30×17=2153元,实际拿到1349元。疑问1、甲方言其乙方试用期未过从何谈起?2、以试用期未过而扣取4月份应拿工资中部分,理由是什么?3、当乙方未触犯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何况公司未有相关规章制度,签订协议时所提及到)时,甲方做出这样的说法及行为,是否很荒谬?4、当以上前一、二项说法都不成立时,此种行径是否已经构成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试用期?随意苛扣员工工资等不合法行为?

合同纠纷 2018-09-28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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