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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07年1月进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钳工,现在公司发展需要搬迁至安吉,有十几个员工不愿意去,公司为了避免给我们经济补偿。不将我们解雇,公司将我们留在杭州,为了让我们自动提出离职,现在出了一份通知,通知的大致意思是不保证我们原来的收入,(原来的工资每月大概是3500-4500)因为我们是综合计件制的薪酬(多劳多得),只保证我们杭州最低工资标准1310。公司这明显是在拖我们这些员工,让我们自己走人。找到老板他说:“我就是拖你们,我就是搞你们,你能那我怎么样?”现在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您 1.公司这样做法是否合法? 2,加班费的争议。我们这些员工在2110年6月之前几乎每个工作日都要求加班两小时,还有星期一要求加班一天,(我们公司是星期天和星期一休息),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我们加班费。公司当时和我们说综合计件制是多劳多得,没有加班费。由于我们不懂法律,请问公司是否违法 ? 3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争议;公司对于我们这些综合计件制的员工在2011年6月以前是只有假期,没有薪酬。我2007年1月至2111年3月就没有拿到薪酬。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属于拖欠我们年休假薪水 。2011年6月以后才给了80元一天的工资,远低于我们的实际收入。公司是否属于克扣我们的工资。 4清明节放假有薪资的,钱按照规定要在10号发给我们的,现在没有发放给我们。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5车间设备周末保养的问题:保养时间为每周星期六16:00—16:50,检查时间为16:50—17:10。保养不合格的扣钱。我们这些综合计件制(多劳多得)的员工的利益有没有被侵害?一周按一小时来算,我们每人/年就有50多个小时被公司变相侵占。我们可不可以要求支付我们薪资?

劳动纠纷 2018-09-28 07: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按照《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可以发放上月的工资,但跨月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5.5元。  此外,《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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