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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这样的,2011.01月底,公司主管出具一个离职通知书,内容大概是如果在2011.02底我表现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自动离职,此通知书代为提前一个月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当时被主管逼迫签字,2011.02月底,公司没有任何提前通知,让我立马走人,而在这2月份,我还在努力表现,以为可以留在公司,要求赔偿经纪补偿金和一个月待通知金,公司以签过离职通知书拒绝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现在就想问下这份离职通知书是否正规,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在仲裁时是否能成为公司提前30天通知我离职的通知书的证据。 04.25号就要开庭了,我手上有11.03月公司出具的正式的盖人事部公章的辞退说明书,我02.28号与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想问下是否是可以证明01.25号签的那份没有任何盖章的,由当时的主管写的如若11.02月份底表现不好就自动离职的代离职通知书,不是正规的离职通知书,03.03盖有公司人事部公章的才是正规的,合法的正式离职通知书,现在公司就是死咬认定,01.25签的离职通知书就是正式通知书,我查了资料,也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有说什么样的格式及内容的辞退通知书为合法有效的离职通知书,所以,不知道在仲裁时怎样为自己辩护,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托,辩护时没有力量,不知道是否仅此一份辞退通知书就能为自己胜诉  

劳动纠纷 2018-09-28 11: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证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赔偿的途径有三种: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三、有权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关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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