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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之前有位总经理,在公司上班有八个月时间。当时是以股东的形式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有相关的文件(含所有股东签字)。现在他离开公司也有一年的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任职期间的两倍工资。不知道与其签订的相关文件是否可以视为是劳动合同。但现在这个劳动合同已经由他经公司的行政人员偷出了公司,现在公司也找不到了。这要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请予以帮助!

诉讼 2018-09-28 1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如果公司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
    (二)项规定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 1、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和单位各保管一份,员工合同丢失可以向单位申请复印一份单位保存的劳动合同自己保存即可。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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