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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公司工作有十多年了,也于08年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目前,我和我的一百多位同事面临着一个问题:突然得知:本月底,现有公司解体,法人和老板之一从11月开始不再出现,新公司收购我司,因某些原因公司名暂不变,等一切手续齐全才大动人员,公司老板之二将被新公司聘用管理.我们签无限期合同的至少有二十多人,工人的合同也是到2013年,之前,公司管理人员满十年以上的自动辞职的也有获得工资12个月的补偿金.请问:在目前公司高层仍然没有正式通知我们关闭和被收购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他们暗地里和新公司交接,法人和老板之一走了之后,我们的合同是否还有效(合同签名是法人)?如果,新公司手续齐全将要更改公司名和更换我们厂牌时,我们能不能要求买断之前的工龄再更换,该向谁要?如果我们自动要求辞职,还能否要求如之前的同事样得到12个月的补偿金??眼看就要十月底,我们不知道该咋办?急需解答,代表同事们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8-09-28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前后两单位平移关系,工龄延续,那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之前的工龄不延续,那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不需要辞职,这属于用人单位因重大经营事项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果你主动辞职,会放弃很多权利。
    你也可以不去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必须给你支付经济补偿。
  •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除此之外,一般按法律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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