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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上级部门下达文件,要对合同工的合同进行规范整理,然后单位就要求我们签合同变更协议,协议将还有两年多才到期的合同终止时间提前到这个月31号,然后还要签一份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还有一点要提的:本单位分两级部门,一是行政部门,二是生产部门,我身在生产部门,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是部门经理,工资也是部门根据效益独立发的,现在本部门被另一个生产部门合并,所以部门经理也换了,那个新的部门经理也答应接收我,但我因为对新部门的劳动强度和工资有意见,所以不想去新部门,如果我想离开这个单位,但又想得到赔偿,我应该怎样做?补充一点,合同变更协议我还没签名,如果我不签,元旦过后旧部门没有了,我也不知道会怎样

劳动纠纷 2018-09-28 14: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化,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而且用人单位的名称变化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过的,从网上或者工商局是可以查询到的,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这一点。
    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这一点无关紧要!可以根据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的操作规范来调整。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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