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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是一个拿月薪的,在一家服装厂当学徒, 也和厂部签定了现在我和老板娘发生冲突,我决定不在这做,所以想终止劳动关系.我想知道我这样的话我要赔偿多少.再有我享受社会保险吗?我的年龄是20了.我们合同只有一份,在用人单位手上.我师傅情况和我一样,他是拿年薪的,也签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话,要交违约赔偿金吗?还有他的合同是被用人单位非法修改过的.他们要负责任吗?我师傅有份合同.我们去劳动局看过合同复印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不一样.我姐夫做服装样板设计的,五月份出样版时出错了.工厂是做流水线的,一直到六月份才完成订单.共造成5535元损失,我想请问一下在法律上按20%工资扣的话,是只扣五月份的工资,还是五月.六月都得扣.(工厂奖罚制度是造成工厂5000损失的是扣600-700元) 此致!

合同纠纷 2018-09-28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
    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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