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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月1日于**购买了一套家具,促销特价款(不是样品也不是定制款),约定7月送货,当时与卖家签订了**的定/销货单,交了总货款10%的定金。 事后思量不妥,于是5月6日向**申请退货,要求退还定金。但其回复说,本人购买的产品属于特价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在其“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故不能退还定金。本人查阅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并且其他省市对此类问题有过定论: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概念不同。处理品表明商品的质量有一定问题,而特价商品往往是断码或者过季了,但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特价商品销售也应该完全遵守商品销售的有关三包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于商家明示消费者特价商品概不退货,这种单方约定属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如果依照此番说法,“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无效。可否理解为本人的订单就是一个普通订单,不应该特殊处理,而应该享受**30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10%的定金可否主张要回?

消费者维权 2018-09-28 15: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范围:  
    1、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因不满意货品希望退换货的时候。  
    2、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所有邮费必须卖家承担,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质量问题的界定为货品破损或残缺。  
    3、退换货要求具备商品收到时完整的外包装、配件、吊牌等;购买物品被洗过、穿过、人为破坏或标牌拆卸的不与退换;所有预定或订制特殊尺码的不与退换。;
    4、非商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应由买家承担往返运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由于商品滞留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退换货商品,买家应在所规定之时间内发回(以物流签收运单显示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仍不能将退换商品发出的,请买家与卖家家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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