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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的一名正式员工,我们一线有很多岗位,只说我的岗位工作时间吧。周一到周五,8:00-12:00,14:30-18:00。其中,中午隔一天就上一次班,也就是说一周至少有两天的工作时间是:8:00-18:00。周一、周四晚开会培训,时间不固定,有时一小时,有时两小时。周六日,两周里有一周是只能休息一天,另外一天8:00-18:00。有时,休息的那天还得出去宣传业务。节日就更不必说了,今年过年,才放两天假。以前有加班费,可新来的行长说我们是服务行业,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所以,加班费也就取消了。我想问问,真的是这样吗?我们银行的员工就真的只能是这样的工作么?我们就真的没有一点自己的权益么?

劳动纠纷 2018-09-28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式员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缴纳社保,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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