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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未毕业大学生 在吉林市轻型实习半年 单位再没和我签别的合同 现在想辞职 辞职手续都办了 但是单位我给我协议 让我交3000违约金才能拿回 但是协议上没有提及违约金的问题 备注也什么都没写 单位找各种理由就是不给 最后就是要钱了 我没那么多钱 也不想给 请问我是违约了吗 请老师帮帮我 我是不是可以去起诉

合同纠纷 2018-09-28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我国劳动法规定允许劳动者依法进行辞职。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并且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如果劳动者在正式期间辞职的,可以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说明并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
    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离职,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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