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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实是因为经营不善在裁员,虽然最终裁人不知道多少,但我之前已经有好几个了,他们给我的理由是我完成的几个项目客户对我不是很满意,还想请问一句,假如公司认为我不适合现在岗位,是否先要给我提供培训,换一个岗位,然后才能提出试用不合格,从而辞退员工

合同纠纷 2018-09-28 2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裁人分为裁员和个别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员是指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公司有权裁员;但是,如果进行法定标准以下的无理由解聘、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即2X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
    2、如果公司裁减人员标准达到法定人数,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减人员,否则构成违法裁员,员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进行的裁员,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对于其他裁员情形,则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应该给予补偿。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裁员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听取职工意见。
    (4)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资料。如果以上哪个没做到,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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