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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11月20日进入苏州XXXX有限公司工作,月薪1200元。因为本人对这份工作的珍惜和对劳动法的无知,导致本人一直无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无休息和加班费。并一直没有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还是很努力的工作。5月10日因仓促接到学校毕业答辩通知,次日递交辞职申请,现公司还欠本人400元工资未发!像我这个情况,我该怎样去进行仲裁,仲裁有没有时限限制,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仲裁 2018-09-28 20: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工资、劳动福利、其他待遇等)的一项重要资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般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若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首先向公司反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若公司拒签,则可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最后,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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