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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概2008年10月到2009年8月通过中介去了韩国造船工作,我们去的人员是大批量的。我们签的合同是1年合同期满后回烟台造船成为正式员工。但是我们去了韩国我们没有得到应付的工资,强制公积金,以及不当劳动,工资低于韩国的最低保障。我们韩国那边律师已经申诉了。我们这一批人有5个人之前离开了离开了造船公司,成为韩国非法人员,但是他们通过韩国律师钱款赔偿已经追回。我们是合同期满后回国了。回国后并没有履行合同成为中国造船的正式员工。并且没有得到赔偿。请问,我们这批回国后的中国员工是否可以起诉造船公司 没有履行合同的要求。进行赔款呢?韩国那边允许我在中国这边联系上将近400中国人,韩国人联系不到这边中国人员。然后进行填写委任书,一系列的要求。联系起来非常麻烦。我是不可以要求韩国申诉成功后每个人得到赔偿钱款相应的给我进行一些补偿呢?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操作。或者是有更好的办法让我得到补偿呢?

合同纠纷 2018-09-29 0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你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障金。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 属于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单独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计算,享有正式期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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