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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9月1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试用合同,期限为09年9月15日至09年11月14日。其中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500,转正后3000元。但试用期结束后一直没有签正式劳动合同。2010年2月发放上月工资时,老板扣了我600元,说是因为我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我要求老板发还扣得工资,老板起先不同意,后来实在协商无果,老板同意还我工资,但是说马上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要求赔偿没有合同的这三个月的两倍工资,老板不同意。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无合同时间段的两倍工资!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9 1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一般来说,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维权: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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