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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劳动纠纷方面的事情: 我在2004年7月进入现在的公司(上海),2004年7月至2006年6月签署了第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7月至2009年6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但在2007年的12月,公司又让我签了一份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的劳务合同,而且上述三份合同只写明岗位,无工资约定。2009年11月再次签订了劳务合同,时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此劳务合同的岗位聘用责任书中约定基本工资为1620,但是岗位为一年一签,既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个人工作表现可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在此期间我于2010年5月加过500元的薪水,但在今年12月公司又以岗位评定为由降了我300元)。 根据上述情况,如我现在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要支付我赔偿金,由于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四金都是按最低标准缴纳,是否能追讨? 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劳动纠纷 2018-09-29 2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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