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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今年2月16日在成都一家服装代理公司应聘了一个工作,试用期3个月,好像试用期三个月要签订劳动合同三年才有的,而且最多三个月,当时面试的时候没有说到这个,就说了待遇和工作时间,现在三个月已满,被告知,转正要下个月才生效,那这样我的试用期就不止三个月了,试用期转正次月生效有法律依据吗?这个我并不知道,公司也没有提前告知,我现在能否要求公司按照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这个月前半月是试用期工资,后半月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工资了,可以吗?

合同纠纷 2018-09-30 0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只要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是合法的。
  • 见习期或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或见习期是有必要的。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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