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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由于业务不多需裁员或是换岗,我被换岗了,我不能接受,因为新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身体吃不消,结果老板给我3条路:1、服从安排继续工作;2、给我发个通知,不服从就算自动放弃工作,什么经济补偿都不会给;3、休假3个月先把身体搞好了再听从他的安排。在他的再三逼问下我只好选择了第三条路,我在这个厂里工作快7年了,进厂后2年患上肾炎,医生建议不要劳累。我不知道该怎么办,对于劳动法又不是很了解,如果3个月后我还是不能或不愿从事他所安排的新工作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现在我只有这3条路可走吗?期待律师的回复,谢谢!

综合法律 2018-09-30 0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合同待遇,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为劳动者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即应当支付。
  • 如果单位存在对你安排有不合理的加班、未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形,你可以提出单方面辞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存在前述情形,则可以单位安排给你的工作和劳动合同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收安排,单位若解除合同则是违法解除,应承担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违约金。
  • 被企业单位裁员有很多种情况,有一些是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给予一定赔偿,根据法律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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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身体吃不消,什么经济补偿都不会给;现在我只有这3条路可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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