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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为了明确个别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的工时问题,规范相关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方案。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质量管理部的配送司机和配送员岗位人员。三、实施1、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时间按日计算,不论其当日工作时间超过或不足标准工时制人员的工作时间,均计算为一个工作日时间,当日超过标准工时制工作的时间不计加班。2、休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其工作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没有工作任务时即为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安排。3、工作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接受配送主管的安排,按所安排的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正常工作日,但不排除因工作需要时在节假日或晚上安排出车,相关岗位人员应无条件服从。4、考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下同)每天上班打卡一次,下班不需打卡。工作日上班迟到或漏打卡的,按公司考勤制度处理。节假日工作的,上班不需打卡。5、调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上班的,按1:1的比例在日后工作日安排调休,调休不影响该员工出勤。

劳动纠纷 2018-09-30 0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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