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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快过年了的时候做了一个公司的单子,因为这个单子是公司送礼的活,所有什么东西都是我定的,这个活定了2套门以及套现什么的,是公司全款付的钱,放年假回来后1,2月份的工资一直不发,我就在2011年3月14号辞职了,当我辞职后我去结算工资,公司就说1,2月份没单子就没工资,我问为什么,我说年前不是说的给发800的基本工资么,领导说你现在辞职了工资就没了,于是我离开了公司,以前提到我给公司送礼的活定的门,这个门正好3月24日到货,我就以公司的名义冒领了这个门,做门的要求我要给他打个收条并盖上公司的印章作为凭证,我就自己做了印章盖上了,(公司的印章名为:东营大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做的是东营市大东装饰公司)之后我就把这个门冒领出来扣押在我这想问公司要我的工资,现在问题是公司不问我要门,问做门的要门,做门的又问我要,我说公司不给我工资门我不会给公司。现在做门的要报警说我是诈骗,请问我这样属于诈骗么?以及我在整件事中有那些事违法的要负什么责任受到什么处罚?在就是关于印章的事我是不是存在侵权的行为等等。请好心人解答!谢谢!

2018-09-30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以单位拖欠工资的理由辞职,要求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同时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和单位无法协商,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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