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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本人于2005年毕业,5月到一单位工作,单位一直不签合同,直到2005年12月1日才签三年期合同。而且单位也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经多次要求,方于2006年6月和8月分别办理了养老和医疗保险,至今也没有按规定办全所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经常不按合同“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的约定,绝大多数是违反约定,甚至最晚的24号才把工资打到卡上。由于单位的诸多不规范和其它客观原因,我于今年4月28日提交辞职申请,希望“五一”后离职,单位没有异议,于4月29日上午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我根据规定于下午办完手续,并于4月30日下午正式离职。但到5月份发四月工资时,单位扣发我4月份的工资,理由是合同期末满,且合同约定要三万的违约金(我年收入不过1。6万),因此扣发工资。我辞职的时候,单位没有对辞职作任何表示,很快就办完手续,也没有说违约的事情。但现在扣发工资是否可以要回来?或者说我是否一定要付违约金。我5月份与单位协商时,表示若单位不同意辞职,本人可以回单位继续上班,但被拒绝。



   我查阅相关资料,根据《劳动法》和本省的《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不输社会保险交保险费的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且不属违约。不知道我这样的算不算是符合法规的规定呢?请问我该如何要回工资?能不能要求补交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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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2018-09-30 0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劳动法》是有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是不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如果公司不愿再续签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支付补偿金的时间是从2008年开始,之前在职的不算。这个也是《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倾向性保护劳动者的体现。
    3、也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这一条款,该劳动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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