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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周律师,有几个劳务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1、公司给我签了劳务合同,我签字后公司一直未给我,理由还未盖章,这个要公司统一办理,现在三个月过去了还没给问题:这样的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有法律效益2、公司扣了我20%的提成工资,说是做为年终奖,年底发放问题:是否合法,PS:合同中没有此项说明,我签字时要把此项加上,公司人事说公司的劳务合同是在工商备案过的,不能随意改3、公司未给我上试用期的保险,人事回复说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主张:1、不用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就可以马上离开2、公司把属于我的工资都给我3、试用期保险追加上

保险纠纷 2018-09-30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一年工作的肯定和激励。一般公司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制度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方式。合同中要不要载明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公司有自主权。
    劳动者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公司进行协商。许多老板觉得将发放年终奖的权限掌握在自己手中更放心,因此不愿在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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