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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4年10月进入现在的公司的,2008年到现在公司与我已经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月31日,现在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我于2014年10月份书面提出过要求公司跟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可是公司一直拖着不理,我想请问以下的问题:1、我2014年10月份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一直拖到现在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续签合同?2、按照合同法,公司第三次是否可以与员工签订短期合同(因为公司总是强势的一方,它要是签订短期的,员工是没有办法拒签的)?3、要是赔偿的话,我要什么样的理由才能要求公司提供两倍的赔偿?

合同纠纷 2018-09-30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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