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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6月13日下午到某公司工作的,中间有一个端午的法定休息日,然后17日正常上班,公司是双休的,我由于个人原因29日提出离职,30日离开。如果从13日下午算做我是开始上班的,我所工作的时间是10.5个工作日,如果按照17日开始上班,工作日为9个。我想咨询一下应该从哪天开始算是正常的工作日?工作的这几天是否有我的工资?现在公司说我离职突然,不给我结算工资,是合法的吗?由于公司内部涉及到管理仓库的问题,毕业证还要扣押,货品没有问题,才返还。正常公司是10日发放工资,可是我离职已到半月,毕业证还未归还。当时给了我一份毕业证的收条。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吗?自进入公司起,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还在试用期内。当时上岗时没有说明长期雇用还是短期雇佣,但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不影响工资的结算。接上一个问题,我跟老板索要应得的工资,老板确拿长期雇佣和短期雇佣说事,我想这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对吗?

劳动纠纷 2018-09-30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员工离职,那么单位是需要结清员工工资。如果单位拒绝结清那么员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企业不让员工续请病假是不符合劳动法的,但是病假期满的例外。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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