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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家蛋糕店里边工作的,刚开始去的时候是以学徒的身份进去的,交了2000元的学费,学徒期两个月满后,开始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们跟我说了,可以选择不在他们店工作,但是,又对我说你是刚刚出来的裱花师,蛋糕店里边是没人会要的,所以在他们连哄带骗的话语下,我稀里糊涂的签订了两年的合同,又交了合所谓同保证金3000元,而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他也跟我说了,如果有事的话可以辞职,但必须等店里边找到人接班才能让我走,我以前提前一个月给他写辞职报告了,如果一个月后,他没有找到接班的人员,不放走,算不算违法?如果放我走了,克扣我的合同保证金,算违法吗

合同纠纷 2018-09-30 1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
    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可以扣工资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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