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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小夏3月份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都有法人授权领导签名并盖有公章,劳动者签名并盖了手印,双方签认后用人单位并未经过劳动用工备案和盖合同鉴证章,因单位对合同书写不规范,初始工资也各不一致,事后一份劳动合同给了劳动者但未做签收手续。11月小夏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违约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小夏递交了2100元/初始工资的劳动合同、加班证据和电子考勤记录等做为举证主要资料。单位因遗失了资方所持的那份合同。开庭时,用人单位故意以合同书约定工资被当事人更改过才是2100元工资(因个别普工统一为1100元基准工资)。小夏说:合同签订以后其中内容他通过劳动局合同管理指定电子邮箱咨询确认过,二就是合同签订以后还有一份盖公章的附加文件说明。劳动者坚持合同为有效。为此劳资双方因合同加班基数问题各持异见,以往单位发工资是通过银行转帐,也未把考勤和工资明细交给小夏确认,并且单位曾经有拖欠和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前科,在庭审仲裁过程中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各位律师你对这个劳动争议案例有何看法?1、因合同遗失的问题责任在于谁?2、单位故意否认合同真实性实际为逃避支付加班工资的意图,申诉人所提供的那份原合同文本是否有效?2、劳动者的加班主张能否得到支持?3、被诉单位提出合同司法鉴证由于合同书写不规范会否认定为无效导致申诉人利益受损?4、根据申诉人银行清单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2100元。合同为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综合工时制要求进行审报,是否需要承担合同纠纷的全部管理责任?

综合法律 2018-09-30 1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书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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