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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小夏3月份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都有法人授权领导签名并盖有公章,劳动者签名并盖了手印,双方签认后用人单位并未交经过劳动用工备案和盖合同鉴证章,因单位对合同书写不规范,初始工资也各不一致,事后一份劳动合同给了劳动者但未做签收手续。11月小夏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违约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小夏递交了2100元/初始工资的劳动合同、加班证据和电子考勤记录等做为举证主要资料。单位因遗失了资方所持的那份合同。开庭时,用人单位故意以合同书被当事人更改过才是2100元工资(因个别普工统一为1100元基准工资)。小夏说:合同签订以后合同内容他已发邮件给劳动局合同电子邮箱里,二就是合同签订以后其主要内容还有盖公章的附近文件有说明。为此劳资双方因合同加班基数问题各持异见,以往单位发工资是通过银行转帐,也未把考勤和工资明细交给小夏确认,并且单位曾经有拖欠和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违法前科,在庭审仲裁过程双方僵持不下,请问各位律师你对这个劳动争议案例有何看法?1、合同遗失责任在于谁?2、单位故意否认合同真实性实际为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申诉人所提供的合同是否有效?2、劳动者的加班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仲裁 2018-09-29 0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提供了伪造的文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欺诈性质,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仲裁委裁决,可以基于其欺诈行为随时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有关专家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具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仅限于对影响劳动关系建立的对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劳动者应当如实地向用人单位披露有关个人信息。
    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有权利了解劳动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状况等信息,劳动者不如实提供构成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侵害。
    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需要负有对劳动者的学历和经历进行核实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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