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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我被新加坡一家公司不合理的辞退了,现在我已回中国,和新加坡雇主签订的合同等一些资料现在都保存着,公司让我们超时加班却没有加班费,合同上也写得很清楚我们每天工作的时间是十一个小时,并且写的很清楚我们没有加班费,如果我现在想委托新加坡的律师帮我讨回我的加班费应该怎样操作?不知道可不可行,在一个我现在无法联系到新加坡的律师,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办?如果有好心的朋友帮我的话,我会好好感谢的。

劳动纠纷 2018-09-30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因此追索加班费的诉讼时效至少为1年。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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