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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2年8月进入**县第一职业中学上班,2004年学校改制,长沙**教育集团和龙山教育局采取联合办学模式,我继续留在学校工作,到了2010年,学校又被教育局收回,又改为龙山县第一职业中学。我又再一次被留下来继续上班到至今2015年8月,由于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没有依法为我买社会保险也没有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我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了13年多,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所以我前面刚刚辞职了,并要求学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请问按照劳动合同法学校应该给我多少经济补偿金。如何争取

合同纠纷 2018-09-30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假如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除了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外,还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社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 1、员工辞职有两种可能性,以个人的原因提出辞职和因为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辞职,两种辞职的理由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方法和补偿金额。站在公司的立场上,希望是他个人的原因,就说说个人原因辞职的补偿。
    2、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视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按地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且可按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只需支付最多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裁决书有具体补偿金标准或者补偿金计算方法,直接要求单位依据裁决书支付补偿金就可以。不用另外再签协议书单位另外签协议书,一般是想一次性了结,避免你们将来再有纠纷之类。
    如果你们把握不准协议书内容可以不签补偿金至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单位不按裁决书规定日期、标准执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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