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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12日进了宁波市的一家服装厂工作,厂里至今没有和我签订过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平均在12小时以上。曾经连续6个星期没有休息日。 工资是按计件算的,加班的时候工价还是照旧不变。晚上加班到21点有3元钱加班费,到晚上24点加班费是5元。 每月工资有:计件工资,加班费,全勤奖,医疗保险费折现金40元。没有其他部分,养老保险也没有,起码我到现在还没看到过我自己的养老保险本子。 问题: 我今天向厂长递交辞职报告,厂长不答应,说我必须提前30天打招呼。我说那我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工资怎么算?他说,自动离职每天扣50元,一直扣满30天为止。我感觉非常憋屈,从来没听过说倒扣30天工资的!!!那可是我的血汗钱!!还说,要找劳动局随便你。 我该怎样才能顺利的辞职?厂里的工资结算法有没有问题? 请您给与我帮助,我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力量的帮助!麻烦您将厂里不应该的地方剖析给我听,也请您对我不合法的地方指点出来。谢谢各位! 鞠躬敬礼!

合同纠纷 2018-09-30 17: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经双方确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低于实发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少缴纳五险一金,通常绩效考核等每月变化的报酬是不包含在五险一金的基数里面的。
  • 加班不给钱就是不合理不合法,且有强迫性。《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1、员工自动离职的,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也是要支付工资的。
    2、如果因为员工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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